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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龙华区第二批优质孵化载体建设奖励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及其操作规程等文件,我局现开展2023年龙华区第二批优质孵化载体建设奖励项目的受理工作,请符合申报条件的运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优质孵化载体建设奖励,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孵化载体应属于经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时间满1年; (四)上年度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考核未被评为不合格(D类),且申报之日未被取消孵化载体资格。 第二条 申请优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奖励,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孵出或从区外新引进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广东省“珠江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二)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时应在省、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内,且距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以上。 第三条 申请优质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奖励,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培育出或从区外新引进了广东省“珠江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二)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时应在省、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内,且距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以上。 第四条 申请培育优质科技型企业奖励的孵化载体,其上年度培育出或从区外新引进的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角兽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最近2年内公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 (二)独角兽企业所设立的其占股5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同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应在10%以上。 (三)准独角兽企业,即成立时间在7年以内,进行过私募融资且融资额超过1500万美元,有效估值在3亿美元以上,最近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大于40%,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 (四)准独角兽企业所设立的其占股5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同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应在10%以上。 (五)其他优质科技型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近2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 2.近2年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机构单轮投资2000万元以上(以实际到账为准)且有效估值2亿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本操作规程中所述的新引进企业或团队,是指从区外引进的企业或团队在其注册地迁入孵化载体前2年内,其注册地不在龙华区,且申报之日该企业或团队仍在孵化载体并已入驻6个月以上。
二、资助标准: (1)奖励建设优质众创空间。对认定满1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根据入驻创客个人(团队)、企业上年度获得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按其获得奖励金额总额的5%给予奖励。每年给予每家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的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 (2)奖励建设优质孵化器。对认定满1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上年度每孵出或新引进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培育或新引进一支广东省“珠江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给予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的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奖励建设优质加速器。对认定满1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按其上年度每培育或新引进一支广东省“珠江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给予每家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主体的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4)鼓励培育优质科技型企业。对认定满1年且运行无异常的区级及以上孵化载体,按其上年度每培育或新引进一家优质科技型企业另给予奖励。其中独角兽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其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子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准独角兽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其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子公司给予5万元奖励;其他优质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政策热线:0755-86250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