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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龙华区第二批孵化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资助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及其操作规程等文件,我局现开展2023年龙华区第二批孵化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资助项目的受理工作,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孵化载体入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具体通知如下:
孵化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资助
一、申报条件: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房租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第(四)、(五)、(六)款条件具备其一即可):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单位注册地址应属于经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范围内(或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应有明确的范围,如认定时未明确具体范围的,应书面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备认定面积及范围。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机构: 1.上年度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次的企业。 2.独角兽企业所设立的其占股5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 3.上市企业(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设立的其占股5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 4.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创办的上年度营收超过200万元(含本数)的企业或机构。 人才创办的企业,人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30%以上(创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的,人才出资应占开办资金30%以上),且首次申请资助时人才认定应在有效期内(下同)。 5.近2年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机构单轮投资2000万元以上(以实际到账为准)且有效估值2亿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6.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机构: 1.上年度获得省级(含副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次的企业。 2.准独角兽企业所设立的其占股5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 3.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创办的上年度营收超过200万元(含本数)的企业或机构。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限成立时间5年内产生的房租)。 5.经市级以上认定且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或区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机构: 1.上年度获得地市级、区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次的企业。 2.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C类人才创办的上年度营收超过200万元(含本数)的企业或机构。
二、资助标准:
(一)、对入驻在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或机构在2018年12月26日后且成立时间5年内产生的房租,资助标准如下: 1、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四)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30万元。 2、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五)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20万元。 3、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六)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10万元。
(二)、对入驻在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企业或机构在2018年12月26日后产生的房租,资助标准如下: 1、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四)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30万元。 2、同时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一)、(二)、(三)、(五)款条件的,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高20万元。
科技创新园(创新产业园)房租资助
一、申报条件:
对2018年12月26日(不含)前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和软件园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每月每平方米最高20元资助,其中入驻孵化器、加速器、软件园的,资助面积分别不超过500、2000、2000平方米。 入驻加速器、软件园的企业或机构,对申请资助年度的上年度营业收入在6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最高资助2000平方米,其他企业最高资助1000平方米。 (一)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或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未超过5年,且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有自主研发能力,有高水平的专有技术或已获得相应技术专利; 3.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其中,科技人员应占员工总人数的50%以上。 (二)入驻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企业或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创新能力强,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有效期内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2.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4.科技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10%以上。 (三)入驻软件园的企业或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主要产品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证书; 2.从事软件相关业务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本条中的科技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大专以上学历; 2.在申请单位缴纳员工社保清单内; 3.专职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
政策热线:0755-86250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