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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广东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申报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外商投资(含港澳台)企业:
为加快培育发展总部经济,进一步做好我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申报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等规定,现就我市2023年广东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粤商务规字〔2021〕3号文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定义的企业或机构。
二、标准条件
(一)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
2.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l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
3.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二)申报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认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对象实际承担部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
2.申报对象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属分支机构的,总公司为其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3.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l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
4.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且在中国境内总公司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对象应于2023年10月25日前向我局提交申请认定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材料。
(二)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报项目真实性及是否符合认定条件,视情况征求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出具初审意见报送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组织对各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申请进行复核,并在征求省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内无异议的,正式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
政策热线:0755-86250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