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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建科〔2022〕9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提质增效,以优秀示范工程项目为引领,提升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水平,促进我市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1.由建设单位申报,或由建设单位牵头与主要参建单位(设计、施工、EPC)组成联合体申报。
2.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建设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
(二)申报项目条件
1.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时间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三年。
2.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万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万平方米,特殊项目可适当放宽建设规模条件。
3.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复核,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技术评分70分及以上。
4.项目在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上具有较好的示范推广效应,做法可复制、可推广,取得较好的环保、经济和社会效益。
5.项目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6.同一申报单位参与本年度申报项目数量不应超过3个。
政策热线:0755-86250651